巴州机场分局联合库尔勒机场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 进入专题: 行政诉讼 。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恢复对案件的审理,不仅在理论上说得通,而且给当事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文章来源:《法学》2010年第10期 进入专题: 行政诉讼 。
[18]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57页。但不管是当事人完全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还是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而申请撤诉,法院均要进行审查。正因为如此,最高法院从规范和突破行政诉讼撤诉的角度,将撤诉作为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框架下,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举措。基于相关因素的考虑,原告申请撤诉且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的,原则上应当在诉讼时效内。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告的实体权益,既然准予撤诉的裁定书中可以确认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和履行情况,那么,可以考虑赋予有执行内容的准予撤诉裁定书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
2006年12月5日最高法院在专门发布的一个鼓励诉讼调解的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中提出,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并要求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确实是多方面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是指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过程。
具体理由是:1.宪法上的语言使用与宪法概念或者法律概念是两回事事实上,尽管宪法上有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一词以及关于党的领导的地位表达,但是并不表示党的领导就是宪法概念。与此相应,领导一词多次出现,一共出现了23次。总之,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在我国宪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依法执政的提出,要求将党的领导这一原则具体化,重大的领导行为制度化以及重要的执政行为法律化,三者的关键是制度化,通过制度化建设落实与推进依法执政的深入开展,并在法制建设领域加强与完善党的领导,以实现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加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作者简介:石文龙,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很多人自觉不自觉地认为既然宪法序言中写了党的领导,那么党的领导无疑是个宪法概念或者法律概念,所以在法律语境中才会有党权、党的领导法治化等等说法,诸如《关于党的领导权的宪政阐释》一文。领导与执政的分离,是依法执政的重大价值之一。
(3)处的使用是介词结构,内容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其含义等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在党的领导下。对于领导行为,特别是执政行为需要制度化,其中,对于执政行为中某些行为需要法律化。即所谓在在执政中实现党的领导。上述5次使用,在含义上层层递进。
制度化是群体与组织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也是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序化的变迁过程。(三)5次表述中的一个结论从上述文本现象再进行文意分析,就逻辑关系上,5次表述,反映了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通过这一递进关系得出的结论是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需要制度化,因为作为基本原则的党的领导需要具体化,重大领导行为需要制度化。3.领导权与执政权是什么关系?特别是能不能从宪法序言中党的领导直接推导出执政权,因为人们一般认为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确授予,而不能被推导。
在实行两党制的国家,执政党通常由一个政党构成。4.执政以及执政权如何进入中国法律?当然,上述任何一个问题都需要进行长篇论述与论证,本文只是提出问题,限于篇幅等因素,不能专门论述这些问题。
《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自己特殊的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就法律地位而言,《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属于宪法相关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是原则性规定,不是具体的操作,依法执政的提出客观上要求将党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
三是《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是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先有领导党,后有执政党。2.领导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领导权是法律上的权力吗?事实上,领导权不是法律上的权力,所谓领导权只是政治上的地位,是一种权威。可见,我国已经从国家的层面确立了依法执政,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如何从思想上、行为上、制度上包括法律上落实依法执政。理由是:1.《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的立论基础是对宪法性权力执政权的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甚至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尚找不出执政一词。摘要: 现行中国宪法文本的序言中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表述,我们也常常简称为党的领导。
(3)处的使用,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强调。制度是个广义词,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
因此,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是通过发挥党的政治影响力,通过人大中的党员代表与党组的工作,以建议、协商等主要形式,在尊重与支持国家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实现党的领导的。党的领导进入法律,首先面临的是学术语言的转化或者说话语的转化,因为党的领导是一般的政治用语、生活用语。
{7}将执政概念从领导概念中分离出来,是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也是党建理论的重大飞跃,执政与领导分离,标志着政治与法律区分。我国1975年《宪法》第16条曾有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一表述。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3)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6}石文龙:《执政的时代内涵与基本特征研究》,《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1期。领导与执政同样存在与人民与公民之间相类似的形象。{5}二、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需要具体化一般认为我国宪法序言确认了党的领导这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是执政观念较薄弱,表现为领导意识强于执政观念,领导意识混同于执政观念。而且,从概念上理清领导权与执政权的不同属性,是设计并构筑中国特色的执政法治的逻辑起点。
注释:{1}上述3个部分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5、7、10自然段的完整段落。制度化也是丰富与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
因此,党的领导一说也不是宪法原文的准确表述,我们在此特别强调的是,本文的文章标题中使用了党的领导这一表述,该表述是出于标题简洁等需要,不是宪法文本的本意。(4)、(5)处的句式相同,内容均为同一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8}当前对党的领导还存在着很多不准确的观点,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4.就外部而言,党尊重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工作职责党领导人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关系不是命令服从型,而是以建议、协商型为主要形式。宪法序言共有13个自然段,其中有3个自然段共有5次使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一词,现将其进行罗列,并进行专门的文本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5)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因此,我们将执政权称之为隐形的权力。序言中的党的领导是原则性规定,不是具体的操作,依法执政的提出客观上要求将党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
三是《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是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1.党作为政治组织,如何对国家进行领导?特别是如何对国家政权进行领导?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构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确保自己权力机关的地位,实现自己的法律职责?3.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广义而言,还有人民检察院)如何既坚持党的领导,又确保司法独立?此外,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如何坚持党的领导等等。
但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根据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进行推导或者进行宪法解释等方式,得出执政权这一重要概念。2.党的领导在国家政权中实现的具体途径党的领导的实现途径是以其成员和组织进入国家政体各机关、各部门的具体方式,执掌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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